煤矿领导未带班下井,矿工有权拒绝下井,且不得因此被扣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;领导没下井的煤矿发生事故,将罚主要负责人上年年工资的80%。国家安监总局9月1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,正式公布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》,该规定从10月7日起施行。
防作假,领导姓名井口公示
《规定》明确要求,煤矿的主要负责人、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,必须轮流带班下井,与工人同时下井、同时升井。频率上,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,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。
为防止煤矿领导作假,《规定》要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,领导姓名应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。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,应在煤矿公示栏公示,接受群众监督。
《规定》明确,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,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,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、福利等待遇,或解除劳动合同。
领导没下井出事故,最高罚年收入八成
《规定》对不带班下井的领导制定了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惩罚措施。
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,煤矿最高将被处500万元罚款,负责人最高将被处上一年年收入80%的罚款。主要负责人将被暂扣或吊销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。对重大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,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。
主要责任人罚款额度
一般事故:处上一年年收入30%的罚款
较大事故:处上一年年收入40%的罚款
重大事故:处上一年年收入60%的罚款
特大事故:处上一年年收入80%的罚款
煤矿罚款额度
一般事故:处20万元罚款
较大事故:处50万元罚款
重大事故:处200万元罚款
特大事故:处500万元罚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