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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7日施行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》
时间:2010-09-15 14:53:57

         煤矿领导未带班下井,矿工有权拒绝下井,且不得因此被扣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;领导没下井的煤矿发生事故,将罚主要负责人上年年工资的80%。国家安监总局9月1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,正式公布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》,该规定从10月7日起施行。

 

防作假,领导姓名井口公示

        《规定》明确要求,煤矿的主要负责人、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,必须轮流带班下井,与工人同时下井、同时升井。频率上,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,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。

        为防止煤矿领导作假,《规定》要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,领导姓名应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。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,应在煤矿公示栏公示,接受群众监督。

        《规定》明确,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,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,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、福利等待遇,或解除劳动合同。

 

领导没下井出事故,最高罚年收入八成

        《规定》对不带班下井的领导制定了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惩罚措施。

       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,煤矿最高将被处500万元罚款,负责人最高将被处上一年年收入80%的罚款。主要负责人将被暂扣或吊销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。对重大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,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。


主要责任人罚款额度

        一般事故:处上一年年收入30%的罚款

        较大事故:处上一年年收入40%的罚款

        重大事故:处上一年年收入60%的罚款

         特大事故:处上一年年收入80%的罚款

 

煤矿罚款额度

        一般事故:处20万元罚款

        较大事故:处50万元罚款

        重大事故:处200万元罚款

        特大事故:处500万元罚款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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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5月18日